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
2018-06-16
說明:
一、按公益勸募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3條規定略以:「基於公
益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,依本
條例之規定。」;又本條例第5條:「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
如下:一、公立學校。二、行政法人。三、公益性社團法
人。四、財團法人。」合先敘明。
二、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,故不能以從事
社會公益之目的,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,其應以學校或財
團法人(含私校)之名,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
始得為之,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
會志業,以玆適法。
三、有關公益勸募條例、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、公益勸募許
可辦法等相關規定,請逕上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(https
://sasw.mohw.gov.tw/app39/)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。